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宥同 即 陳發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玥霖 即 陳金 花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2,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