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67號原告 張上元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被告 林玉惠 訴訟代理人 林德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段二、三行關於「臺南市○區○○○路○段○○○巷○弄○號五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段○○○巷○弄○號五樓建物」。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七段第一行關於「原告固聲請證人 王淑芬 到庭作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固聲請證人王淑芬到庭作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