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文邦
洪詩琇 即兒記 小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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