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 林文邦 代理人 邢海鵬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雖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其聲請狀僅表明欲聲請「所有開庭錄音光碟」,而並未具體敘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