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28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28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耀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2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耀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董耀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承認其騎車與他人車輛發生碰撞一事而言,至被告就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部分,未見被告於現場警方對其進行酒精測試前即有自首之情形,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且被告前於106年間已有酒後駕車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當無不知之理,竟仍無視於此,竟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之情形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又與 潘柏志 、 邱素媚 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擦撞而肇事,危害情形相對嚴重;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見警詢受詢問人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921號被告董耀隆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12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耀隆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18時許起至同日19時50分許止,在高雄市○○區○○路○段00號生魚片熱炒店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9時55分許,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0時7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中正路與光遠路口時,與潘柏志所騎乘附載乘客邱素媚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潘柏志、邱素媚均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20時27分許施以檢測,測得董耀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耀隆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被害人潘柏志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共18張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董耀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檢察官詹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