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宇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宇庭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宇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附卷可稽。
本案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調查表在卷為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
㈡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6罪,犯罪時間橫跨108年5月至109
年5月間之犯罪時間間隔、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均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徐美婷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竊盜罪│有期徒刑2│108年11月│本院109年│109年5月│本院109年│109年7月││││月,如易科│1日│度簡字第│22日│度簡字第│3日││││罰金,以新││1024號││1024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施用第│有期徒刑2│108年5月│本院109年│109年7月│本院109年│109年8月│││二級毒│月,如易科│21日16時25│度簡字第│1日│度簡字第│11日│││品罪│罰金,以新│分採尿回溯│1954號││1954號│││││臺幣1,000│72小時內之││││││││元折算1日│某時│││││├─┼───┼─────┼─────┼─────┼─────┼─────┼─────┤│3│放火燒│有期徒刑1│108年12月│本院109年│109年9月│本院109年│109年10月│││燬他人│年│19日│度審訴字第│18日│度審訴字第│21日│││所有物│││306號、109││306號、109││││罪│││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652號、││第652號、│││││││第1038號││第1038號││├─┼───┼─────┼─────┼─────┼─────┼─────┼─────┤│4│毀損他│有期徒刑5│108年11月│本院109年│109年9月│本院109年│109年10月│││人物品│月,如易科│27日│度審訴字第│18日│度審訴字第│21日│││罪│罰金,以新││306號、109││306號、109│││││臺幣1,000││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元折算1日││第652號、││第652號、│││││││第1038號││第1038號││├─┼───┼─────┼─────┼─────┼─────┼─────┼─────┤│5│竊盜罪│有期徒刑4│109年5月│本院109年│109年9月│本院109年│109年10月││││月,如易科│18日│度審訴字第│18日│度審訴字第│21日││││罰金,以新││306號、109││306號、109│││││臺幣1,000││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元折算1日││第652號、││第652號、│││││││第1038號││第1038號││├─┼───┼─────┼─────┼─────┼─────┼─────┼─────┤│6│竊盜罪│有期徒刑3│108年11月│本院109年│109年9月│本院109年│109年10月││││月,如易科│21日│度審訴字第│18日│度審訴字第│21日││││罰金,以新││306號、109││306號、109│││││臺幣1,000││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元折算1日││第652號、││第652號、│││││││第1038號││第1038號││├─┴───┴─────┴─────┴─────┴─────┴─────┴─────┤│備註:││編號1、3至6經本院110年聲字1365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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