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泰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泰昇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泰昇因犯肇事逃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0年7月3日)以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2罪中,固同有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執聲字卷所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關於本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此有前開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分別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肇事逃逸)、犯罪手段與犯罪時間間隔、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及受刑人為71年次,日後尚有復歸社會之必要等情綜合判斷,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前雖已執行完畢,仍得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於執行應執行刑時再予扣除,對受刑人並無不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除經宣告有期徒刑5月外,復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5仟元,惟因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
2罪僅該罪宣告併科罰金刑,並非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且聲請意旨亦載明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刑,故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翁瑄禮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夏鴻鈞附表:
┌─┬──┬─────┬─────┬─────┬──────────┬──────────┬─────┐│編││││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機關年度├─────┬────┼─────┬────┤備註││號││││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有期徒刑5│110年4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10年5│同左│110年7│高雄地檢│││安全│月,併科罰│21日│110年度速│110年度交│月21日││月3日│110年度執│││駕駛│金新臺幣││偵字第1528│簡字第1320││││字第5256號│││動力│25,000元,││號│號││││(已執畢)│││交通│有期徒刑如││││││││││工具│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本件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2│肇事│有期徒刑7│109年4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10年9│同左│110年11│高雄地檢│││逃逸│月│1日│110年度撤│110年度審│月28日││月9日│110年度執││││││緩偵字第59│交訴字第││││字第7658號││││││號│1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