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048號原告 顧玲玲 住○○市○鎮區○○○路000巷0號10樓
張簡坤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被告 梁榮明
魏明宏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有關被告梁榮明、魏明宏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梁榮明、魏明宏被訴殺人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楊書琴法官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