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38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7113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原告於94年11月10日向被告訂購一批鸚鵡,被告向原告收取訂金17萬6500元後,並未幫原告訂購,以各種理由拖延,雖原告追討回部分金額,仍請求被告賠償一切損失,所以請求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詐欺案件,於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請求時,尚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迄今尚未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原告對於未經起訴之刑事案件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周玉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