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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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鈴惠江崑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四紙,發票人僅有債務人曾鈴惠。故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曾鈴惠、江崑榮請求借款或票款?對債務人江崑榮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若係請求借款,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曾鈴惠、江崑榮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系爭四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四、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催告還款期限或四紙支票之退票日。)
五、請提出債務人曾鈴惠、江崑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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