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8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俊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請求債務人張俊傑給付貨款新臺幣1,029,715元,惟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估價單(即送貨單及簽收單)未有客戶名稱且亦無債務人之簽章,尚難確認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俊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