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0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麗美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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