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68號原告 鄭健明 被告家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陞墀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該條項所稱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者,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60號、98年度台聲字第21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修繕臺中市○區○○街○○○號房屋,依原告陳報修繕花費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聲明第二項主張被告修繕完成前應每月給付2萬元,屬違反租賃契約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價額。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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