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762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342,000元│100年11月18日│├──┼───────┼───────┤│002│330,000元│10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