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2號再審原告英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麟 再審被告 朱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瀅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