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代理人甲○○
相 對 人 丁○○
相對人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保險小調字第14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9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隆順
書記官 莊正岳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丁○○ 到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仟元整。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按月於每月五日各給
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相對人並應另給付貳萬參仟陸佰陸拾玖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