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佩怡 被告揚格保羅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昀叡 (原名 蔡慶龍 )被告 林哲寬
沈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