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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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44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告 王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六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