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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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瑞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45號被告江瑞城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屬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續字第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文書內偽造之「 曾瑞棠 」印文
2枚,已因上開文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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