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5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5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勝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美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亦應提出得釋明有債權存在之證明資料,以供法院為形式認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簽發支票二紙交聲請人收執,詎屆期該支票因相對人戶頭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票面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而未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