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24號原告 康惠仁
張承 和 張承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瑋 律師被告 林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收受被告答辯狀後二週內,就被告所為相關陳述及證據以書狀陳述意見到院,並以繕本逕送被告,以利程序進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