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91號聲請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對人 張子芊 即債務人號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7791號)緣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8年09月2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282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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