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勁元(原名邱貴枝、邱議賢)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勁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勁元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388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