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奕安 被告 張志明 被告台安瓦斯行負責人 柯文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曹錫泓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