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李佩璇 被告許吳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謝珮汝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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