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昱恩
陳恩賓 被告 蔡世凱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29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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