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56號聲請人甲○利害關係人乙○
乙○章乙○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街○○○巷○○弄13之3號)為禁治產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基隆市○○○街○○巷39之1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之妹丙○○經鈞院91年度禁字第24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因無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前民法第1111第1項所定法定監護人,又經鈞院以98年度家聲字第5號裁定指定聲請人及乙○、乙○章、乙○旺、丁○○等5人為其親屬會議會員,並由上開親屬會議會員決議由聲請人甲○擔任監護人,故依修正前民法第1111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丙○○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㈣家長。㈤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98年6月10日修正前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妹丙○○經本院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無法定監護人,其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不足5人,經本院裁定指定聲請人及乙○、乙○章、乙○旺、丁○○等5人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後,由上開親屬會議會員決議由甲○為丙○○之監護人,業據提出親屬會議紀錄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1年度禁字第24號、98年度家聲字第5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院依上開規定,參酌禁治產人丙○○親屬會議之意見,爰選定甲○為禁治產人丙○○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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