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7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771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許力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4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8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4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4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87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