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文政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3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96年1月15日│350,000元│0000000│││││義分行│││││├──┼─────────┼─────────┼───────────┼────────┼────────┼──┤│002│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96年1月31日│350,000元│0000000│││││義分行│││││├──┼─────────┼─────────┼───────────┼────────┼────────┼──┤│003│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96年2月15日│310,000元│0000000│││││義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