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美玲 被告福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惠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萬1,545元,應繳
裁判費2萬9,9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40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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