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債權人 趙啓宏 債務人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敏祥
何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主張前與債務人達成勞資爭議和解,主張債務人前與其協商,約定3月20日前給付債權人薪資補償共新臺幣(下同)40,000元,並提出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一份為據。惟就系爭同意書之內容以觀,雙方僅約定「108年6月至111年1月薪資補償3萬元、111年2月至111年8月薪資補償1萬元、合計薪資補償4萬元」,並無約定該補償金給付之期限,雖於空白處有手寫「3/20匯入玉山帳戶」之文字,而手寫處並無雙方簽名或用印,本院無從自形式上認定該文字係簽約當時所書立,抑或事後增添。是本件債權人僅得就已到期款項(即108年6月至111年1月薪資補償3萬元),依督促程序請求債務人立即清償;至於「111年2月至111年8月薪資補償1萬元」,因期間尚未屆至,債權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本院尚難僅依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即推斷債務已屆清償期,並產生相對人應即返還聲請人全部款項之薄弱心證。是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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