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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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四八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巷○○號三樓)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死亡,開具已知之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