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01號聲請人 江寶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09年12月21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鄧筱芸┌───────────────────────────────────────┐│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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