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徐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建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