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APIA,EDNABALADAD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看護工契約影本之姓名為EDNAB.TAPIA(聲請狀所載與所提證物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