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甲○○
樓之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積欠花旗商業銀行、渣打商業銀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原因及還款狀況。
(三)陳報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存債權數額。
(四)詳細表列最近二年內以馬內利工程行每月營業額、收入額、支出額、淨利額等相關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98年每月收入30,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七)提出配偶 張莉文 之在職證明、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年內薪資帳戶存摺明細影本、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二年內贈與資料清單,並說明分擔生活支出及扶養費之情形。
(八)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9,000元之計算方式及說明已成年之 蔡維珊 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性。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