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告 何雅鈴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宗男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1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6,0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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