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仕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伍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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