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0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0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16日上午9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玖仟參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融資契約書、
現金卡變更額度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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