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36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丑○○
壬○○
癸○○
號
辛○○
法定代理人 庚○○
兼上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丁○○
乙○○
丙○○
寅○○
子○○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丑○○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被
告壬○○負擔新臺幣參拾元,被告癸○○負擔新臺幣參拾元,被
告辛○○、甲○○負擔新臺幣壹佰參拾元,被告戊○○負擔新臺
幣壹佰壹拾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壹佰陸拾元,被告乙○○
負擔新臺幣參拾元,被告丙○○負擔新臺幣陸拾元,被告寅○○
負擔新臺幣壹佰貳拾元,被告子○○負擔新臺幣壹佰捌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