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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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文雲 代理人 連睿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年1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在職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應說明自何時起每月薪資遭強制執行?實際扣款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㈢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其負擔個人相關費用
(含膳食費、日常用品)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㈣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其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㈤聲請人應說明其於106年3月以前借住於友人家,是否需負擔房屋租金等相關費用,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周轉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有無扶養子女或其他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扶養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相關扶養費用證明;另請說明其財產狀況並提出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4年、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以及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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