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882號原告 蕭宇倩 被告 游東霖 上列被告游東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年度審訴字第18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