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暄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沈暄騰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暄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就過失傷害罪嫌、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余欣璇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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