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月24日上午11時25分許,搭乘新竹客運公車行經苗栗縣銅鑼鄉樟樹村台13線樟樹段時,因不斷對同車之女性乘客 楊倩玫 以「小姐很漂亮」、「穿馬靴很漂亮」等言語進行騷擾,且在楊倩玫更換座位後亦尾隨而至,坐在其身旁,並於入座時以手觸碰楊倩玫之肢體,楊倩玫不堪其擾,乃向公車司機 涂育瑋 (即乙○○)求援,涂育瑋立即出言制止稱:「不要這樣,小姐會怕,你好好坐車」。詎被告甲○○竟出於傷害犯意,先出言稱:「是怎樣,我沒給錢嗎」,繼而起身以腳踹正在駕駛公車之涂育瑋,並出手毆打之,致涂育瑋受有右上眼皮撕裂傷、右臉頰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涂育瑋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參,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對被告甲○○之告訴(見本院96年6月7日審判筆錄第2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