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金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庭羽選任辯護人蔣美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