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廖頌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附表一:
一、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債務協商協議書,並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二、聲請人近2年之薪資所得證明(含年終獎金、不休假獎金等)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三、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目前未據提出)。
四、債務人清冊:原聲請狀未提出(指對聲請人負有債務之債務人)。
五、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水電費等,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5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如有並檢附相關證明。附表二:
一、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釋明有無與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全部金融機構完成協商,如有,請補提協商成立之債務協商協議書,並說明約定之還款條件;如無,請提出未協商之金融機構名稱。
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四、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五、說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六、說明有無繫屬中之時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