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83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債務人 邱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㈡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壹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下
同)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