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谷宥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99號、108年度執字第6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谷宥鈞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谷宥鈞因竊盜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上開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