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雅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雅馨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雅馨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①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雖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但仍得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更定其應執行之刑。②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從而,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各該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茲審酌受刑人上開各罪均屬相同之施用毒品類型(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及其前後犯罪時間之間隔,基於其責任非難程度與矯正效益等情,於定刑之內部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