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寓萱 再審相對人漢盛科技新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得逕行以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該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再審理由容後追加等語(見本院卷第6頁),而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日起5日內補正再審理由,經再審聲請人於108年4月29日收受,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5頁),依上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張永輝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芸菁